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有权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金融
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金融机构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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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金融机构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金融机构、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金融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第七条 保荐人发现公司、金融机构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
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
的募投项目(如有):
金额 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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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
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发表意见,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超过本次
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发表
意见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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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
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二)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
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
理性。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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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监会、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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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六)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
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
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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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
当事人以处罚,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订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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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