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在
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管理事宜。证券部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四条 公司对外传送的文件、U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
料,须经证券部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批准后),
方可对外传送、报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股东、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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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告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情形。
(二)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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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人员:
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三)上述规定中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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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同时,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自记录(含更新)之日起至少
保存十年。
第九条 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公司债、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等事项时,需要时应根据法律、法规、两规则或监管部门的要
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上海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
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
关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
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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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
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七条 公司向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董事应回避表决。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
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分。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咨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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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
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