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联: 新通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19:13:5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以及《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
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便捷、有效的沟通方式与投资者多渠道、多层次地进行
沟通。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
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
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
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
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
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五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
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
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除此之外,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
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
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
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形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可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通联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