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
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本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起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本制度报中国
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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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的修订,应当重新履行上述起草、审议、报备和网上披露程序。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
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公司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
公司有权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
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
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适时或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级信
息披露责任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培训,年度培训情况报上交所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信息,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公
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
上交所报告,并依据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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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四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
及披露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
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
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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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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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知晓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发生重大资产
无偿划转;
(八)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公司可能影响偿债能力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一)公司重大资产报废;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五)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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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发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
况和既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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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规
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相关要求: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
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三)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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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五)本条以上第一项至第四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六)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公司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
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
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
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及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事
务部:
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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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
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
(五)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的具体信息披露职责,包括但不限
于: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上
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联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与
指定媒体交流、与投资者沟通、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请示、与有关证券服务机构
沟通等。
(三)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
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五)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
见。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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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并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
构及个人不得干预其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
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
续,公司各部门应对证券事务部的信息披露事务进行配合。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部门应确保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和相关资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
及所属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
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
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一)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备、完整、及时,公司各部门以及分
公司、子公司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证券事务部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
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人员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
要的资料。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
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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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按相关规
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报告、审核、披露流程: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行以下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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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涉及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重大事件时的信息披露遵行
以下程序:
务部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须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六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各子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同时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
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部。
第四十八条 在公司应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期间,各子公
司应按公司的要求,提前组织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编制好本子公司
的财务报告,经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核通过后,上报公司财务部门、证券
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子公司董事
长或执行董事报告;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直接或敦
促信息披露事务指定联络人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各子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章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
敦促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
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
除。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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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
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
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独立董事应当立
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九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机制及其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已
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
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监督情况。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原
件、复印件、传真件、电子文件和报纸原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
责管理。
第六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纪录于相关
年度工作报告中,并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第十一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
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
的发言和书面材料以及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等内容,又无法
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
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
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
赔偿要求。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
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
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监
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事项颁布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