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决策授权制度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决策授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建设,强化企业管理,适应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提高决策效
率,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保障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授权体系是指:
(一)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二)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
(三)董事长对管理层的授权;
(四)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其他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本制度为公司章程的补充规定,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管理层对相
关事项经营决策除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五条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划分,按照公司制定的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章 经营决策事项的授权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经营决策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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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对内投资(含新建、技改、搬迁等项目投资);
(四)提供财务资助(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事项的经营决策权,但
是达到以下金额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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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产的 1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第六条第一项规
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经营或者投资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事项的经营决策权,但是
达到以下金额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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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除本制度以及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批的经营投资决策事项外,其他经营与投资决策事项由董事长或董事长
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经营决策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三章 其他决策事项的授权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由管理层编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授权董事长在 10%的范围内调整。具体调整由管理层书面
说明原因,经董事长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当年财务预算完成情况提出公司年度员
工奖励方案,提取数额及奖励办法(不包括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管理层
研究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
调整情况需要在当年其后的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调整,按照单个项目累计计算的原
则:
(一)如果是股东会决策项目,则授权董事会在10%的范围调整,授权董事
长在5%的范围内调整。
(二)如果是董事会决策项目,则授权董事长在 10%的范围内调整,授权
总经理在 5%的范围内调整。
第十六条 由于股东会审议通过事项而导致的公司章程的下列项目修改,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由管理层具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号码改变;
(二)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三)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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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以及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由
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提案,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包括本数,“少于”、“低于”
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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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