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25-053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年 7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5-048)。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5 日
(星期五)
室。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
种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31 人,代表股份 335,149,5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9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63,849,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7.94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28 人,代表股份 71,300,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253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26 人,代表股份 6,281,73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25 人,代表股份 6,278,3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029%。
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99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5%;
反对 10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
总数的 0.01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26,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6922%;弃权 4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6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9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0%;
反对 7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弃权 9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10,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4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7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7%;
反对 3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8,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5.0320%;弃权 10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4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7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9%;
反对 3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6%;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2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72,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5.0496%;弃权 9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4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98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2%;
反对 6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弃权 9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21,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9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并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