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丰生化: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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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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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
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并现场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
布《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等有关事宜。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建业路 1 号旭合科技办公楼 202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郑旭先生
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5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2 人,代表股份数 113,326,5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0.19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数 107,278,5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58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4 人,代表股份数 6,04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116%。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8 月
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部分人员以视频方式接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以下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提
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其表决结果具
体如下:
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537,5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2788%;反对 1,24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669%;弃权 4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6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78.7054%;反对 1,24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233%;弃权 40,6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13,139,1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346%;反对 14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87%;弃权 4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6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6.9015%;反对 14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07%;弃权 41,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7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13,144,4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393%;反对 13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19%;弃权 4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6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6.9891%;反对 13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1%;弃权 43,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5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合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签名:
                          经办律师:石有明
                          签名:
                          经办律师:许    潇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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