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
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制定本规划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
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
宗旨,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
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
(2)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
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的20%
处理。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盈利、现金流、资金需求等情
况就利润分配方案提出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采取现金股利分配方
案的需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利润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以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
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应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如因外部经营
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
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七、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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