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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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 一 条 为 加强对宁波 东 方电缆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理相关事宜的程
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
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
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本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
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
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应在知悉
后及时通知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并可以按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可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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