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选任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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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选任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
职工依法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规范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任、履职和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选举产生。
  第三条 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任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民主选举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职工代表性与董事会专业性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选举、增补、更换(罢免)及管
理等事宜。
          第二章    职工代表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职工代表董事须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职工。
  第六条 职工代表董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以下情形不得担任
职工代表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七条 职工代表董事人数 1 名,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与选举
  第八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可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候选人。公司工会委
员会负责对初步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九条 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全体职
工的监督。如在公示期间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等问题,经核实后取消其候
选人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名候选人。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选举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唯一法定机构。
  第十一条 选举程序:
 (一)工会应依法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工会主持;
 (二)向职工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四)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具体计票规则(如有
效票认定、当选票数要求等)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制定;
 (五)选举应设监票人、计票人,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六)详细记录选举过程、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并由所有职工代表签字确
认,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选举结果确认与报告:
 (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后,应当形成正式的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
 (二)工会应当及时将选举结果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董事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确认职工代表董事资格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职工代表董事的罢免、增补与更换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认为职工代表董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提出罢免动
议: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
 (二)严重失职、渎职,给公司或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未能履行职工代表董事职责,经职工代表大会评议认定为不称职;
 (四)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形;
 (五)职工代表董事丧失职工身份(如辞职、劳动合同终止、退休、被解雇等);
 (六)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务超过六个月;
 (七)被职工代表大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也可提出罢免动议。
  罢免决议形成后,由工会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和被罢免人。被罢免人自罢免决议
生效时起不再担任职工代表董事。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罢免、丧失职工身份、死亡或其他原
因空缺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增补选举。
          第五章    职工代表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并享有:
 (一)列席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等相关会议;
 (二)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工会、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三)就公司经营发展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开展调查研究;
 (四)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就议题内容通过工会或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
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董事应当履行与其他董事相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负有
以下义务:
 (一)代表和反映公司职工的合理诉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负责;
 (二)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议;
 (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四)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高履职能力;
 (五)及时向职工传达董事会的重要决定和精神;
 (六)不得利用职工代表董事身份谋取个人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职工代表董事的管理与保障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董事每年应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对职工代表董事的履职提供保障:
 (一)公司应保证职工代表董事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
公司信息和资料。
 (二)职工代表董事因履行董事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公司应提供
必要的时间保障。
 (三)公司应为职工代表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如调研、培训费用
等)。
 (四)公司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应为职工代表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助(如收集职工意见、提供信息等)。可以设立职工代表董事联络员或工作
小组。
  第十九条 对职工代表董事的考核与评议:
 (一)职工代表董事的履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
 (二)职工代表大会可以采取述职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对职工代表董事进行年度
或任期评议。
 (三)评议结果作为职工代表董事是否称职的重要依据,并与是否需要启动罢免程
序相关联。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给职工代表董事本人和公司董事会。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工会应建立职工代表董事选任与履职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记
录选举过程、履职报告、评议结果、罢免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
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相冲突的,以
后者为准;与公司章程冲突的,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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