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查意
见如下:
一、 关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本次拟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夏崇耀先生、夏峰先生、乐君杰先生、柯军
先生、陈虹女士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工作经历和职业素养等方面符合拟担任
职务的任职要求,具有履行董事职责的能力,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未发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发
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
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
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二、关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立华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其中黄惠琴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独立董事候
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
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
要求。
规章与规则,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
职要求。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夏崇耀先生、夏峰先生、乐君杰先生、
柯军先生、陈虹女士具备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杨黎明
先生、黄惠琴女士、徐立华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夏崇耀先生、夏峰先生、乐君杰先生、柯
军先生、陈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杨黎明先生、
黄惠琴女士、徐立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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