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
下:
本次拟归属的 11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本次为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对应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归属数量为164万股。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