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
作用,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
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
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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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后,方可行使: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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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应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
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独立董
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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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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