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 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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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
         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所规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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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
的比例分配确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交易。
  第六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
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
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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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
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
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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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及限制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
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
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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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
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
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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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
易日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
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
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
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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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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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
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等,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
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
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二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
告具体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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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
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
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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