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 董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管以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管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
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
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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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管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
查董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报告。
第五条 董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管。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均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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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
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管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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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
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
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有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管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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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
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管不得减持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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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
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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