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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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集团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负责
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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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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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请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条件参照第二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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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任职
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
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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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
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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