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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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集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依照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
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
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
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
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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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
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作为审
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部设置审计部经理、
审计主管和审计员三种岗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除前款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外,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还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并向董事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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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六)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管理、使用进行审查;
  (七)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八)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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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六)执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相关规定。
  审计委员会履行前款第(二)、
               (三)项职责时,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或者线索等;
  (五)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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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的职责包括: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
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
门就财务报告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
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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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五)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
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
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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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
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
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征得全体委员同意后可随时召开临时
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
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
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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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
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经理、审计主管和审计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
事人应回避。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
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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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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