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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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集团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
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广
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
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
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四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
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
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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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
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七)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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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
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
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四章 内部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
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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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包
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及其他关系)、债权人名称、担保方式、期限、金额、近期财务报表
及还款能力分析、担保合同中的其他主要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办法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情况,由董事长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
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按照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印章,
拒绝违反制度使用印章的要求。公司印章保管或者使用出现异常的,
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
需由公司统一起草,必要时提交公司聘请的律师把关。
  第十五条 公司对担保应逐笔登记。公司财务部为担保合同的主
要管理职能部门,应加强合同的管理和保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通报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
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十六条 在发生担保后,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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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
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
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
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对主债务到期且未履行完的,公司应按本办法第三章
的审批权限,决定是否延长担保期。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
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
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
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
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一旦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十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
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刊
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第五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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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
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审议的,
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
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
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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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
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
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
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办公室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职能管理
部门,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工作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有关公司担保披
露信息的保密、保存、管理、登记工作。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按照《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
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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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
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
担保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未经授权,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代表本单位签订担保
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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