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
制度,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
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
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
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时,或者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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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为两名以上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
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
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股东
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等选票有效;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拥有的投票权数,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票无效。
第七条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
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
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
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
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
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
的董事为止;
(三)如若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低于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当选董事人数少于
应选出董事人数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在下一次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补选;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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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
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批
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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