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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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集团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公司股东行
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及《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 易系 统投 票 平台 或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互 联网 投票 平 台( 网 址:
vote.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所有股东,均可以
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表
决方式。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条 公司可以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
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 公司在刊登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
东会网络投票申请,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编制要求编制股东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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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公告。
  第六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包括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现场与网
络投票时间、参会股东类型、股权登记日、投票操作流程、审议事项
等内容。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
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
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
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列入股东会表决事项。
  第十条 出现股东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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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
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
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
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
易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
                                    ,再次
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
权需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
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
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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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召开,网
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
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
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段。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
www.sseinfo.com)
               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络投票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
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股票数量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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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
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二十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
或弃权意见。但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
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
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
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
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
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
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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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
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
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
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
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
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
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对股东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后,召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股东会决议公告,
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
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
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
其相关明细。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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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信
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
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
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若涉及)。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
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议案组”系指由多个需逐项表决
的议案所组成的议案组。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
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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