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维护股东利
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广
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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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公司;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
评选;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
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并报公司股东
会批准;
(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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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
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
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
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
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
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
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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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
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
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
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
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
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及审计费用形成书面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
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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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
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
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
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
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
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
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
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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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
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
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
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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