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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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集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1 号指引》
       )和《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
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
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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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
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
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存在 2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公司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
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
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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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
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
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
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
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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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执行。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
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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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
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
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
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
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
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 6 个月内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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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
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
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
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
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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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
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
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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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
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
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
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
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
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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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
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
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
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
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
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
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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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
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
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
转让或者置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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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
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
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
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解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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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
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
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
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
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丰林集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有冲突或者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
或者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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