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
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简称《披露指引》)及《广西丰林木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适用于
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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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一致,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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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
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
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
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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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以及公司证券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
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
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
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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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
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
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另行制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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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应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
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
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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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
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
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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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
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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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正文)
;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
的电子文件;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
传闻导致公司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
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
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
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等。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
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
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
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
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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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
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内容涉及《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的,还
应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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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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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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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七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
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
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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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
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
体协调。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
料;
(二)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10 日送达公司董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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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五)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内部报告、传递、审
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
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
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
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
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
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
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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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丰林集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董事长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
务部门、投资管理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
合董事长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
及时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达到公
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申报或披露标准;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配
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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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
本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部各
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发生的本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的具体办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
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
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
关信息披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
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
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
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丰林集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
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
外泄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
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
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
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
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
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
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
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
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
面或口头)、有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
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
告形式予以披露。
丰林集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
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
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
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
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第六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
《上市规则》和/或本管理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