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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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集团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适用于以下人员与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
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接受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丰林集团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
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暂缓披露。例如,公司参与公开招标、竞拍类的信息,能否中标、
竞拍成功存在不确定性,且如果在开标、竞拍前披露,将对公司产生
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
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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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
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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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
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
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
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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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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