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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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
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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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得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
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资格审查后,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
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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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开会议。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可采用通过直接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发
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
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或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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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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