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章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当日即时将
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
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子
公司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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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三)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四)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建或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及相关事项。
(六)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七)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 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九) 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十)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一)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十二) 股权激励事项。
(十三) 公司破产。
(十四)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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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
减值准备;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
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情况;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
(十五)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和联系电话等;
相应的审核意见;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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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况:
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第五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
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 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五) 公告文稿所需信息内容;
(六) 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的总经理
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或行政部负责人为联络人,其
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材料;
(三) 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承担责任;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有关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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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
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报送至分管
领导审核(如适用);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
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
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批。
第八条 当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
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 公司本部各部门或者子公司拟将重要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要事项
时。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重要事项
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
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 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
(四) 重要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
第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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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交易时段,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
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
公司追究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
误或遭受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一系列后果的,公司将追究相关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其
职务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