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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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盛
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可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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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
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三)投资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可采用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发出通知后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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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或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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