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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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础薪酬以岗位价值、具体职责为主要依据,并兼顾同等职位、同地
区的市场薪酬行情,体现“责、权、利”的统一和公平、公正原则;
  (二)绩效薪酬与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及公司经济效益相挂钩,约束和激励并
行。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方案
     第六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72,000.00 元
(大写:人民币柒万贰仟圆整),并按月平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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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不设非独立董事津贴。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
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按照相应岗位领取职务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综合考虑其岗位的职
责、重要性及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同时以其本人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
同的规定为基础,按照公司薪酬与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确定;未在公司担任其他
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资和绩效薪资组成,其中基本薪
资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职责、重要性及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绩效
薪资根据个人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和公司经营业绩确定。薪酬的发放周期根据公司
薪酬与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确定。
  第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
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在公司任职的包括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
心骨干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九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相关法规、《公司章
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四章   绩效考核及薪酬发放
  第十条    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下一年度薪酬方案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董事薪酬事项,董事会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其他国家
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等,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资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可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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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薪酬调整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组织架构及职位职责的调
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不可抗力
因素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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