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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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
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
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
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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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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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
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
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二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
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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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将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买卖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涉及需要披露的,需按照监
管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负责跟进买卖计划的实施过程、提示敏感期等
风险事项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
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
日期、数量、价格,以及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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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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