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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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
事会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公司通过职工大会选
举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
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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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
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
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出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及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
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
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
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二条    公司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
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
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
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因何原
因离职,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并对其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
监督,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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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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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或者
移交瑕疵等情形的,董事会有权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
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如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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