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稿)
为完善和健全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积
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盛
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制订了《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
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
划、现金流状况、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制定本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
考虑、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兼顾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
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
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二)现金股利政策目标、现金分红的条件、间隔期和比例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结合自身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
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时,公
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且连
续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公司
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在进行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但不得单独派发股票股利。
(四)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 80%或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为负时,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调整机制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
东利益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形成利
润分配方案。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东会批准,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如有)及审计委员会(如
有)的审核意见。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
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
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的变化,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制定和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
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应就此议案提供网络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五、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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