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跟投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跟投管理办法
第一条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进项目成就共享的
利益分配机制,凝聚公司核心高管、核心管理员工及技术工作人员,建立共创事
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项目跟投机制。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更充
分激励公司运营团队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项目质量和运营效率,切实控制项目
风险,参考市场通行做法,特制定《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跟投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推行的跟投机制根据参与人员不同分为两类:一类为员工跟投
计划,一类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跟投计划。跟投机制不设本金保障和收益保证
机制,真正实现项目经营效益和跟投员工个人收益直接挂钩,实现收益共享、风
险共担。
第四条 公司推行的员工跟投计划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跟投计划(以下统
称为“跟投计划”)将通过分别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跟投企业(为跟投计划成立
的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为“跟投企业”)形式予以实施。有限合伙企业的普
通合伙人 GP 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LP 由第五条和
第六条约定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五条 员工跟投计划根据跟投项目人员的分工,具体分为三类投资人:
A 类投资人——投资核心高管、项目经营管理层、项目核心利益相关人员;
B 类投资人——项目运营各业务线负责人、项目立项核心关键人;
C 类投资人——项目核心员工、项目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
员工跟投计划中参与人员按照 A 类>B 类>C 类的原则确定权利义务标准。
A 类投资人:必须跟投;在超募时享有第一优先购买权;
B 类投资人:选择跟投;在超募时享有第二优先购买权;
C 类投资人:自愿跟投;在超募时,需在满足 A、B 类投资人跟投额度后的
剩余额度内进行跟投。
参与员工跟投计划的人员作为有限合伙人 LP 与第四条约定的普通合伙人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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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员工跟投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员工跟投企业”)。
若前述参与员工跟投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LP 的职位发生变动时,普通合伙人
GP 将遵照以下原则对有限合伙人 LP 份额予以相应调整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具
体如下:
员工跟投计划要求但仍在公司任职的,其退休前或职位变动前已投资的跟投项目
的所有权益均继续存续,但退休后或职位变动后将不再投资新的跟投项目。该员
工已投资的跟投项目全部完成财产分配后,其应从员工跟投企业退伙;
动合同期限届满不续签和公司发起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该员工应立即将其全
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 GP,并立即退出员工跟投企业。
第六条 董事(除实际控制人以外)、高级管理人员基于自愿原则参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跟投计划。
参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跟投计划的人员作为有限合伙人 LP 与第四条约定
的普通合伙人 GP 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跟投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董高
跟投企业”)。
若前述参与董高跟投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LP 的职务发生变动时,普通合伙人
GP 将遵照以下原则对有限合伙人 LP 份额予以相应调整并经董高跟投企业合伙人
会议通过后予以工商变更,具体如下:
但仍在公司任职的,其退休前或职位变动前参与的董高跟投企业中已跟投份额及
相关权益不变直至退出;但退休或职位变动后,其将不再参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跟投计划的后续项目;
和公司发起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再参与董高
跟投企业且其已投份额将按照事前约定予以退出;
第七条 参与跟投计划的人员以自有及自筹资金参与。公司对所有参与跟投
计划的人员均不提供借款、担保或者任何融资便利。
第八条 跟投项目公司范围为公司控股、参股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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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跟投企业按照占跟投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在该跟投项目公司分配利润
或承担亏损。
第十条 在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以及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根据跟投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跟投企业参与项目的跟投方案。公司具
体项目的跟投方案由公司生产经营会议研究制定,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跟投
对象、跟投总金额、跟投企业占跟投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时间期限、跟投收益
分配方式、退出机制安排等。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体项目的跟投方案经公司生产
经营会议研究制定后,提请公司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为提高跟投工作的决策效率,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和公司
生产经营会议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审批与公司跟投计划相关的事项,股东会
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跟投对象、时间期限、投资总额、跟投计划占单一跟投
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等。
第十三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与其员工共同投资开展房地产业务的,将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并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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