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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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 知恒前海 法意字 第 206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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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兴民智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东知
恒(前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民智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
年8月14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
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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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在本所律
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的;
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基于上述假设,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2025年8月14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
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
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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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股东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8月8日。
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公
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高赫男主持了本次股
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2025年8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
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不
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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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股东)共494人,所代表股份合计94,735,53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15.2659%。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为0人,所代表股份共计0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94人,所代表股份合计94,735,536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5.265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
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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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为:
要的议案
的议案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于2025年
于《股东会通知》列明及随后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
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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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2,219,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2.4881%;弃权1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859,81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534%;反对2,357,1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80%;
弃权1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6%。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2,222,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2.4763%;弃权16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862,81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823%;反对2,345,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101%;
弃权16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6%。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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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2,189,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2.4762%;弃权2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829,71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633%;反对2,345,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091%;
弃权2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76%。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1,674,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3.0057%;弃权213,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39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314,19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946%;反对2,847,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438%;
弃权213,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399股),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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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16%。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1,696,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2.9921%;弃权204,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336,59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105%;反对2,834,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195%;
弃权204,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00%。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1,714,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2.9762%;弃权201,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354,59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840%;反对2,819,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749%;
弃权201,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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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1,655,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2.9912%;弃权246,4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79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295,29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124%;反对2,833,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118%;
弃权246,4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8%。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1,668,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3.0193%;弃权206,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308,79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426%;反对2,860,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682%;
弃权206,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93%。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1,660,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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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3.0277%;弃权206,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300,79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655%;反对2,868,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453%;
弃权206,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9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
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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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盘文礼 冷志豪
经办律师:
龚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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