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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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决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
遴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成员中独立
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担任,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 1 —
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
— 2 —
过后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其他公司
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任职或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就拟提名人与公司及公司股东进行了广泛
协商;
  (五)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
                         — 3 —
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以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公司原
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因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
过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 4 —
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将对本细则立即进
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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