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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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长远战略发展
规划,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
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
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重
大投资决策及科技创新重要事项、可持续发展(ESG)等相关事
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中应配备一名科研工作经历
                             — 1 —
丰富或具备行业丰富经验的独立董事。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小组),
工作机构(小组)人员由公司相关岗位人员构成,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年度科研计划
及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重大科研事项、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
展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2 —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
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机构(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
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提交的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
公司年度科研计划、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的协议、
合同、章程等材料;
  (四)工作机构(小组)对上述材料进行评审,并向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机构(小组)
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
给工作机构(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
开,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以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
委员。原则上,公司应当不迟于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 3 —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过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机构(小组)人员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
人员列席会议。有科技创新相关议题时,公司技术委员会、研发
领域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履职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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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
行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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