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
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
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
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
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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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
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
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
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
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
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
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条规定,公司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
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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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
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
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
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
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
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
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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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
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
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办法规定。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
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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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
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
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
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
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
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
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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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
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
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
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
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
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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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
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
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
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
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
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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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
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
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
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
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
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
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
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
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后方可使用,并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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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
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
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
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
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
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
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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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在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或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情形的,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
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
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
— 10 —
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
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除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
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
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
明。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并提交检查报告。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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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
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公告。
第二十二条 每半年度,公司应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审计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
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在公
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
的专项核查报告,并在该所网站上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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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
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
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
施。《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 年)》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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