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公司风险管控,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
务收支、经济活动、数据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绩效
管理等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防范风险、
提质增效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组
织开展落实。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
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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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负责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内部其他机构和
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计工作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履行职责必需
的经费,应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八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定期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和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并通过持续地学习、培训来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应重
视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和发展,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
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
职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或不宜公开的事项外,
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建立完善内部审计程序;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信息系统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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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经济活动、数据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绩效管
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
活动进行审计;
(五)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
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重要事项;
(六)提出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建议,督
促落实内部审计查处问题整改工作;
(七)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八)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九)其他公司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发展规划、战
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会计、业务、
管理等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
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相关资料、资产、信息系统,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个人开展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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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公司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相关的资料,经公司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
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应将研究型审计理念贯穿内部审计工
作全过程,创新审计方法,优化审计流程,利用大数据等现代技
术手段,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重
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
实施。审计计划应覆盖全面,突出重点,将重要风险领域纳入计
划范围。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组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及方法,取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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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一)成立审计项目组,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具体审计
项目成立审计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审计方案,经审计工作
组审核后实施;
(二)下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
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所需资料的准备工作;
(三)审计回避。审计项目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可以根据回避
情形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四)实施审计。审计项目组应当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
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项
目组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撰写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组根据取得的审计资料由项
目负责人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审计结论,按照规定征求被审计对
象意见后,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含基本情况、审计依据、
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整改要求、审计建
议等内容;
(六)发布审计报告。审计工作组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
按程序报送公司批准后发出审计报告,通知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
门;
(七)进行后续审计。审计项目组应追踪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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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因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向会计师事务所、工程
咨询、资产评估等社会服务单位购买审计服务,但涉及国家安全
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购买服务的除外。审计工作组负责对
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加强审计质量控制。
第五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
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其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问题类型制定分类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措施,报送审
计工作组。对于立行立改的问题应在整改完成后将整改结果报送
审计工作组,对于需要长期整改的问题应定期将整改开展进展报
送审计工作组。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落实对内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
跟踪检查,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清单销号管理,督促整改落
实。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
财会监督等其他内部监督的贯通协同,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
重要事项共同实施等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合力。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
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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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
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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