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
设,增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
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编制、
审计和披露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全面
的反映公司上一年度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三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
式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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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或者发生
亏损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董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年 度 报 告
内 容 存 在 异 议 或 无 法 保 证 其 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单
独陈述理由。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
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应主动遵守《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
度》等制度规定,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年度报告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
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章 年度报告编制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的责任
部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年度
报 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负责人应当就公司
年度财务状况和相关财务数据与董事会秘书进行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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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并安排财务部人员配合证券部填制年度报告系统等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报
告编制需要向证券部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公
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公司管理层应向独
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
进 展情况,同时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场 审 计 前 向 独 立 董 事 书 面 提 交 年 度 审 计 工 作 安 排 及
其 它 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出
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安
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
事 务 所 协商确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
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
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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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
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
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对年度报告
中 的 财 务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 报 告
签 署 书 面 确 认 意 见 ,说 明 董 事 会 的 编 制 和 审 议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年 度
报 告 的 内 容 是 否 能 够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地 反 映 公 司 的 实
际情况。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2 年)》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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