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
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公司外部信息报送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
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布。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
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
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
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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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
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
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
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在对外报送
信息前,由经办人员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并经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
息属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的,待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
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 需要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
度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
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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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
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其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
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
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管理,保管期
限至少为十年。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
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
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
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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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
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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