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并及时披露信息,并接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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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
政治、经济、国防或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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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
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
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相关各方的
职责:
(一)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第一责
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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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具体事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
接责任;
(三)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实施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四)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公司判
断、确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申请特定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
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知情
人名单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知
情人书面保密承诺函》(附件三),连同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提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
件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必要的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审批后,
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董事会秘书登
记的事项一般包含: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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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参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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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
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
度予以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
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
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
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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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原因和
依据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是 □否
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已填
□是 □否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公司)负责人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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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知情人名单登记表
登记 □暂缓
登记人员 登记时间
类别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单位/部门 知悉 知悉 知悉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和职位 时间 地点 方式
注: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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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知情人书面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度》的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
泄露任何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
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知情人名单登记表》,并报董事会秘书登
记;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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