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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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
营管理行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琪
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向董事会负责,
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
  第四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
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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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
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领薪。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
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
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
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 2 —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
取精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3 —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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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本公司日常
行政、业务、财务等工作;
     (三)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等重
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子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对会议形
成的决议或决定承担领导责任;
     (四)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和重大经营项目,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
弥补亏损方案,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请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
     (八)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九)根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和
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5 —
务发展要求、维持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项目;
处置;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需董事长签署以外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的有关合同。
   第十三条 总经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
授权履行职责,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
对外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对公司所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应确保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承担公司资
产和资金安全性的领导责任。
   总经理应自觉维护内控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正内
控体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
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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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提出建议;
     (四)按照公司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
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六)在总经理无法履行职权时,接受总经理委托或根据董
事会决议代行总经理职权;
     (七)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对公司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并对总经理负
责;
     (三)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审核公
司的重要会计事项;
     (四)组织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以及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公司成本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成本费用;
     (六)组织实施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七)组织制订有效的融资计划,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渠道;
     (八)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并从财务
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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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审议批准以外的事项由总经理办
公会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例行召开一次,总经理年度
业务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经总经理决定可以临时
召开业务专题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事项;
   (二)拟定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通报行业形势,分析公司现状并研究对策;
   (四)总结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检查经营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汇报,部署公司各部门的工作任务;
   (六)研究公司重大项目安排,包括各类固定资产投资、股
权投资、关联交易、融资、担保等事项;
   (七)研究公司大额度资金运作;
   (八)研究各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九)按照有关规定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策的其他事项。
   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通知,于会议召开 1 日前书面或电话
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会议通知应说明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
— 8 —
及主要议题。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如遇总经
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
资助、资产抵押等交易时符合下列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
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比例 1%以内的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1%以内,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且绝
对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内;
  (四)单个项目(含生产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投资总额占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以内,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
人民币以内;
  (五)经批准的单个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超过批准金额 20%以
内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超过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权限的需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 9 —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积极
会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以主持会议的总经理
或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
作出。
     若决定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权限范围内,相关会议纪要
或决议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即可发布并实施;
若决定事项超出总经理的权限范围,总经理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规
定的审批权限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决定或审议。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和决议内容主要包括:会
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
定事项。
     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并存档。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
半年度一次。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
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 10 —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
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
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代表经理层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公司年度经营情况。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在贯彻实施董事会决议的过程中应及时
将有关信息反馈给董事长。
  第二十八条 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做出
临时报告,并通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提示董事会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重大合同执行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重大
争议的事项,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者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或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
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
大差异时;
  (四)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五)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 11 —
   (六)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经理须责成各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及时、完
整、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与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稳定。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方案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忠实
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
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的,应得到奖励;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年
度经营指标的,由董事会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奖惩办法另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以内”不包括本数,“以上”包
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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