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
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
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
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整改,
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
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
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
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公司审定公
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
材料;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
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
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
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
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督
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
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同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应当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彰或
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本制度生效之日
起,公司原《内部审计制度》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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