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
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选及任期。
理助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除外。有关总经理提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
同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的资格规定。
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4)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7)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总经理的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2)执行董事会决议;
(3)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4)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5)接受董事会质询和监督;
(6)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7)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8)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谋求其他非法报酬。
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
表意见。
进行赔偿;经董事会决议,公司有权通过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1)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2)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3)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
第七条 总经理履行职责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
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
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
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十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
履行职权、指挥、决策的主要方式。
和参加人员范围,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持人召集执行。
第十一条 总经理报酬。
第十二条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