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 关于转让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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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2
债券代码:128105     债券简称:长集转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长青环保
              热能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最终顺利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一、股权转让交易概述
“长青集团”
     )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用”)签署
了《关于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
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拟将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名厨(香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厨香港”)实际控制持有的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青能源”、
           “标的公司 1”)、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长青热能”、“标的公司 2”)100%股权转让给中山公用或中山公用指定的
关 联 方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23 年 7 月 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子公司股权交易框架协议的公
告》
 ,公告编号:2023-055)
公司与中山公用签署了《关于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长青环保热
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一
致决定延长原协议约定的有效期直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12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子
公司股权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
的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友好协商,在 2024 年 5 月 31 日协议有效期到
期后,双方未另行签署延长有效期的协议,但未来仍可能就相关事项进行接触。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5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中山公用与公司进行接触并重启本次交易的协商。(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6 月
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资子公司中山公用环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环保能源”)分别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以 49,424.25 万元作为对价款转让长青能源 100%股权与
长青热能 100%股权。其中长青能源 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 14,973.19 万元,长
青热能 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 34,451.06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7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转让长青环保能源
(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5-02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交易已于
二、股权转让交易的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用环保能源支付本次交易的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两笔合计
  (一)标的公司 1 股权转让交易
  根据公司和名厨香港及标的公司 1 与公用环保能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1》
中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本项目股权转让款分三期支付:
  (1)第一期转让款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用环保能源向乙方支付首期股权对价
款(股权转让价格的 25%)即 3,743.30 万元。其中:向乙方一长青集团支付股
权对价款 3,743.30 万元,向乙方二名厨香港支付股权对价款 0 元。
  (2)第二期转让款
  第一期对价款支付后 3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达成如下条件:
  ①取得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书面批复文件;
  ②乙方向标的公司清偿完毕全部应付款项。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甲方开立由甲乙双方、银行方共同监管的专项并购托
管账户(以下称“专项账户”),乙方应配合及时签署《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在
前述两个条件均满足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第二期转让款汇入专项账户。
  《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约定支付条件为:专项账户监管银行在收到乙方提交
的关于标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为甲方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通知复印件后
至乙方一、二指定账户,其中:向乙方二名厨香港支付其持有 25%股权的全部股
权对价款 3,743.30 万元,向乙方一长青集团支付剩余第二期转让款 6,139.01
万元。
  (3)第三期转让款(尾款)
  在标的公司 1 股权变更登记至公用环保能源名下的次日起计的 6 个月期间
(以下称“尾款保证期”),倘若不出现约定的尾款扣除情形的,公用环保能源在
尾款保证期间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保证期尾款,尾款为股权对价款总
额的 9%即 1,347.58 万元,其中:向乙方一长青集团支付股权对价款 1,347.58
万元,向乙方二名厨香港支付股权对价款 0 元。
   公司已于 8 月 14 日收到公用环保能源支付的第一期转让款共 3,743.30 万
元。
     (二)标的公司 2 股权转让交易
   根据公司和标的公司 2 与公用环保能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2》中约定的
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本项目股权转让款分三期支付:
   (1)第一期转让款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首期股权对价款(股
权转让价格的 25%)即 8,612.77 万元。
   (2)第二期转让款
   第一期对价款支付后 3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达成如下条件:
   ①取得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书面批复文件;
   ②在甲方第一期转让款支付后即书面告知贷款银行本次的股权转让事宜;
   ③乙方向项目公司清偿完毕全部应付款项。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甲方开立由甲乙双方、银行方共同监管的专项并购托
管账户(以下称“专项账户”),乙方应配合及时签署《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在
本条款前述三个条件均满足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第二期转让款汇入专项账
户。
   《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约定支付条件为:监管银行收到乙方提交的关于目标
股权变更登记至甲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书复印件的 2 个工作日内,将
该笔资金转出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股权对价款(即股权转让价格的 66%即
   (3)第三期转让款(尾款)
   第三期对价款金额为股权转让价格的 9%即 3,100.59 万元,在目标股权变更
登记至公用环保能源名下的次日起 6 个月内为尾款保证期,倘若不出现本协议约
定的尾款扣除情形,则公用环保能源在尾款保证期间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付清尾款。
   公司已于 8 月 13 日收到公用环保能源支付的第一期转让款共 8,612.77 万
元。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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