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
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本着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及指引以及《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所称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网站、公司官方网站及
/或规定的媒体上(如适用)、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并送达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
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
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
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
在境外披露。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时,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及交
易所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于第
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联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和联交所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指定《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为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交
所指定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公司应当将信
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
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所有
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第八条对于依法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
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 A 股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公司 H 股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业绩公告、中期报告、年度业绩公告、
年度报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股权变动月报表等。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定期报告的
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同,应当遵循报告
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定期报告。
公司 A 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 H 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并予以披露。H 股年度业绩公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半年度业绩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披露。公司刊发 A 股季度报告的同时,应相
应刊发 H 股季度业绩公告或季度业绩公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
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临时报告分为 A 股临时报告和 H 股临时报告。
A 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
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H 股临时报告是指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的除 H 股定期报
告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临时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除外。
第二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理无法履行职责;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取足额坏账准备;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财务部门负责与审计机构沟通,编制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提供须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和资料。
证券部门负责定期报告编制的以下工作:
(1)整理形成监管机构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以往年度的主要
差异,并提供给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
(2)收集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关于公司的重点关注问题、市场预期,提供给
财务部门,作为财务部门编制财务报告、合理披露财务信息的参考;
(3)以经公司会计师审阅或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本依据,编制定期报告除
财务报告、财务相关信息以外的内容;
(4)证券部门根据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定期报告主要
事项的披露计划和处理意见,确保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合规性。
第三十二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快组织相关人员起草披露文稿;
经全体董事确认的临时公告,须提交全体董事审定后发布;
第三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
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
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三十四条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管规则进行申请并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券监管机构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
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体和网站上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第三十七条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经董事会
特别授权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或是向外界披露有关信息,
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和递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
构布置的任务。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
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开披露的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董事会秘书的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各部门不得随意向外界披露有关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外的新闻
报道中如须披露公司有关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数据时,
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披露。
第四十一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对违反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则须承担法律
责任。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
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式向董事会报告;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
会;
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关制度。
第六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六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
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
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
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
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披
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二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第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第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指派证券
部门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九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单位
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
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九章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
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
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
在控股子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及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
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十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交所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
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
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发生本章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
间提交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
诺提交公司证券部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证券部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证券部门负责登记并妥善归档保管相关资
料;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
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十三条本章的前述暂缓披露规定适用于公司 A 股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
信息披露,H 股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信息披露根据可适用的 H 股证券监管规则
申请暂缓或豁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信息披露有新的制度,本制度应做相应修
订。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冲突
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文件为准。本制度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自公司发行 H 股股票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