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铝时代: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4 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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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
          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陈旺等19名交易对手方(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合计
持有的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
“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因涉嫌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家骥       曹晴来    潘杰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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