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
外;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