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电子”
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作出如下说明:
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上市公司已在《重庆新铝时
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
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交易对方确认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
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
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避免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
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