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
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审计人员;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
目报价、内容、服务条件等相关事宜进行商讨,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
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公开选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
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公开或非公开选聘方式。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组织公司审
计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应当
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
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
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
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四)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
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
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拟选聘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
进行审议。
(六)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
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七)股东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公司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其执行相关审
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
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将审计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第十六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可以续聘同
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公司审计部应当收集会
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履职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
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
成肯定性意见的,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
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当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有权终止其审计工作,并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其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机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七)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况。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当对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
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
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
处理活动。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
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
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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