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维通信: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4 2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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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行使权利、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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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法、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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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
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经理(本公司称“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依据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同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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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在相关平台发布的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进
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不得使用夸大性、误导性语言误导投资者,并不得泄
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
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的静默期内应尽量避免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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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是公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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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提供数据信息。
  财务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财务相关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业务相关信息。
  法律顾问应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要求,从防范法律风险角度为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中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的特定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
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资者关系管
理部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三十二条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
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
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
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
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
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
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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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五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
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
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制定统一的标记,使用统一规格和标识的信封、信函
用纸、传真封页和名片,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第三十八条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
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
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
答。
  第三十九条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
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
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
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
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
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
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四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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